IVDR EU 2017-746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法规(中文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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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5.2017 EN 欧盟官方公 L117/177
201745
第2017/746号 (EU) 法规并废除了第98/79/EC
号指令和委员会第
2010/227/EU 号决议 (EEA 相关性文本)
欧洲议会和理事会,
考虑到“欧盟运作条约”,特别是其中第114条和第168(4)(c) 条之规定,
以及欧盟委员会之提案,
并于各国
(¹),
在咨后,
(2),
于:
(1) 98/79/EC (³)
大幅便、可持续
确保为创持。
(2) 本法规旨在确保区域内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市场的顺利运作,在为患者和使用者提供高
时考企业时,
分割过程次顺
对“欧盟运作条约”(TFEU) 第114条,本法规协调了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及其附件在
使
TFEU
第168(4)(c) 条,本法规通过确保性能研究中产生的数据的可靠性和稳健性,
来保障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高质量和安全标准,并保障参与性能研究受试者的安全
(3) 本法规并不寻求诊断医疗器械使场上规则
例如
(4) 应大大加现有管方法的关键要素例如告机构监管、评估
评估究、透明
追溯性之规定,以健康和安全性。
(5) 如有可能,应考虑到为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制定的特别是全
(IMDRF), 便推动
利于提高安全护标准以及之相关法规的全进程,特别是关于
的规定。
()2013年2月14日意见(OJC 133,9.5.2013,p.52)。
(2)2014年4月2日的欧洲议会立场(尚未在官方公告内公)以及2017年3月7日审阅理事会
场()。
(³)欧议会理事于1998年10月27日签发关于外诊医疗械第98/79/EC 号指令(OJL331,
7.12.1998,p.1)
L117/178
EN 盟官方公 5.5.2017
(6)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本在一些,例如风流程
()
两个协调一
(7) 本法规的应与产品其立法明确区分,例如医疗器械、 一般实验室用产品
供研究使用产品 (RUO)
(8) 责任逐案例确,各产品是于本法规。为确保
,特别是在临界情况下,在咨询医疗器械协调小 (MDCG)
应允许委员会主经成员国时且有根据地案决定
于本法规、生物
产品之监管时,委员会应确保欧洲品管理
品管理和欧洲品安全咨询水平。
(9) 关于基提供和咨询之规则似乎仅能在有
场的顺利运作。,为确保始终遵守适当性原则,本法规在这方
了有要求
(10)应明确指,提供关于状况或疾病疾病倾向信息(
测)以及提供用于提供疗 ( )于体外诊断医疗
器械。
(11)否适合
某种药对特定品产生不应之高风
疗产物经过分研究,发现可安全有
在于健康受试者和/患者中。
(12)
伴随诊断
(13)
(14)2014/30/EU (¹)于本法规中器械通用
与该指令有关的特别法。
(15)本法规应包 括 关 于 设 计 和 制 射电离辐射器械之要求,但不影 响 理事会第
2013/59/Euratom 号指令(2)之()
(16)本法规考虑到防止职的器械之安全与性能特性相关要求,包括辐射防
(1)欧于2004年2月26日第2014/30/EU
指 令 (OJL96,29.3.2014,p.79)
(2)委于2013年12月5日第2013/59/Euratom
安 全标准,并废除了第89/618/Euratom 90/641/Euratom 96/29/Euratom
97/43/Euratom
2003/122/Euratom5标准(OJL13,17.1.2014,p.1)
5.5.2017 EN
欧盟官方公 L117/179
(17)
目的时,为体外诊断医疗器械,而用于一般目的的使
在医疗保健中使用,用于健康应用之为体外诊断医疗器械。作
为器械附件之资格评得依赖于这个件和器械之的物理位置或互连
决定
(18)使
临床证据、上市后监管、和市场监管、标准和其他技术
欧盟和国域的法,以提高法确定性。
(19)应明确指,通过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15/1535号指令(¹)中规定的信息服务
员提供的器械以及在动范围内用于为欧盟内员提供诊断
在欧
(20)
1025/2012(2)
()
(21) 第98/79/EC 号指令,允许委员会对特定别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用通用
在没有协调标准协调标准不分的地区,委员会应有制定规,以规定
/
相关
(22)在咨询相关利益相关者并考虑欧洲和国标准后,应制定通用规(CS”)
(23)
和理事会第765/2008号法规(³),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768/2008/EC (4)
(24)针对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,欧洲委员会第765/2008号法规规定的欧盟市场监管
制规则,同用于本法规涵盖的器械,但这不成员国自行主管机构来
这些任务
(25)根据“产品销新立法框架”,在不本法规不同分规定的情况下
明确规定不同经济运(和经销)
性。
(26)本法规而,经销
()欧于2015年9月9日
第 2015/1535号指令 (OJL241,17.9.2015,p.1)
(2)欧于2012年10月25日第1025/2012号
理 事第89/686/EEC 和93/15/EEC
第94/9/EC、94/25/EC95/16/EC 97/23/EC98/34/EC2004/22/EC2007/23/EC2009/23/EC
2009/105/EC第87/95/EEC
1673/2006/EC (OJL316,14.11.2012,p.12)
(³)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08年7月9日签发的关于与产品销有关的认证和市场监管的要求的第
765/2008号,废除了第339/93号法规 (OJL218,13.8.2008,p.30).
(4)欧于2008年7月9日发的第768/2008/EC
除 理事会第93/465/EEC号决(OJL218,13.8.2008,p.82)
摘要:

5.5.2017EN欧盟官方公报L117/177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17年4月5日签发的关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第2017/746号(EU)法规并废除了第98/79/EC号指令和委员会第2010/227/EU号决议(EEA相关性文本)欧洲议会和理事会,考虑到“欧盟运作条约”,特别是其中第114条和第168(4)(c)条之规定,以及欧盟委员会之提案,并于立法草案转交各国议会后,考虑到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之意见(¹),在咨询地区委员之后,根据一般立法程序运作(2),鉴于:(1)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签发的第98/79/EC号指令(³)构成了欧盟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监管框架。但需要对该指令进行大幅修订,以便建立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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