长江三角洲区域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(试行)
长江三角洲区域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(试行)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《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》(厅字〔2017〕42号),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《关于扩大医疗器械注册人试点工作的通知》(国药监械注〔2019〕33号)的要求,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(以下简称“长三角”)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一体化发展,为全国全面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进一步积累经验,在上海、广东、天津自贸区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基础上,经上海市、江苏省、浙江省、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商一致,特制定长三角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。 一、试点目标 通...
2024-05-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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